我国政府极为重视诚信制度建设,在即将实施的《行政许可法》中,第一次引入了信赖保护原则:公民由于对政府的信任,经过政府许可所采取的某种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这在我国诚信制度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首先,这是观念上的一个根本性变革。政府应当一诺千金,不能朝令夕改。即使为了公共利益,改变原有许可,也应当对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伤害进行补偿。
其次,是诚信制度建设的可靠法律保障,失信要负责,失信要赔偿。诚信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再次,是应对加入世贸组织挑战的有力措施,信赖保护原则是与国际通行规则一致的,这标志着我国依法行政和诚信制度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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