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讲话发言 > 在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重要讲话精神会议上的发言 >

在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重要讲话精神会议上的发言

  按照本次理论学习中心组联合学习安排,认真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就防范非法集资工作进行深入思考研究,很有收获。五年来,我市非法集资类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多发,犯罪分子抓住群众逐利心态,加以高息诱惑,吸收社会资金,在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的同时,给人民群众造成经济财产损失,严重损害社会和谐稳定。

  一、非法集资类案件特点

  (一)涉及面广,集资参与人数多。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利益受损群体构成广泛,离退休老人、下岗职工、农民、个体工商户、公务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其他社会从业人员都有参与,遍及社会各阶层。我市案件中受害人数少则X人,多则X余人,受害人年龄普遍偏大,以中老年为主。

  (二)涉案金额大、追赃难度大。我市非法集资类案件的涉案金额最少的涉及X万,最多的涉及X亿元,在案件查处之前,每个人的投资数额还会累加,使涉案金额增加迅速,资金通常被犯罪分子用来维系旁氏骗局或者挥霍消费、非法转移,资金追缴难,另一方面,涉案财产权属不清晰,存在争议,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权属混杂致使执行范围难以界定,受害人经济损失难以挽回。在主办的X起案件中,过亿的案件就有X起。如XXX省XX商都经贸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及人数达到X人,涉及金额高达X亿元。

  (三)欺骗性强,犯罪手段更加隐蔽。非法集资往往披着合法外衣,犯罪分子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证照齐备,企业及其法人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同时,对投资人的心理和需求研究较为透彻,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拿捏“百姓”,普通群众难以甄别。

  (四)调查取证难,案件侦破难度大。在非法集资类案件中,通常是在受害人本息难以如约返还或犯罪分子失联时才案发,调查取证的起点较晚。并且案发后,犯罪嫌疑人……



预览阅读已结束,若您需要写相关文章,请扫码联系老师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