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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好证据关 办好精品案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纪检监察审查调查工作的基石,证据质量往往决定着案件质量,进而制约着纪检监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进一步增强证据意识、法治意识和程序意识,依规依纪依法收集、固定、审查和运用证据,从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等方面加强审核,着力把好证据关,确保案件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的检验,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精品案件。

  一、高质量收集证据,把好“入口”关

  审查调查中,高质量的证据收集是案件高质量的基本保证。《监察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领导同志强调,必须转变思维方式,增强法律意识、程序意识,依法收集、固定、审查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严格遵循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确保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工作实践中,要注重从审查调查收集证据之初就把好证据质量关。

  一是全面客观收集证据。纪检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想象、臆断或者虚构的,而且要从不同角度收集所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按照职责定位,纪检监察机关对被审查调查人涉嫌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等方面证据都要收集,防止仅收集被审查调查人违法犯罪的证据,而对违纪证据“一笔带过”。坚持既注意收集定性事实证据,又注意收集量刑情节证据,既注重证据内容,又注重证据形式合法性。如,坦白证据要求收集相关部门或人员出具的证明认罪态度的情况说明等书证,到案后的供述材料、自书材料,悔罪悔过书,证明供述具有一贯性、未避重就轻等材料。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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