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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市司法行政系统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中注重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性作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专业化、社会化、法治化。在这个过程中,通过整合人民调解资源、盘活阵地信息、解锁服务功能、延伸服务触角等多种措施,丰富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思路。探索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途径和方法,推动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提供更加全面、系统、有效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以便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群众。

一、坚持服务靠前,主动担当作为,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

市辖X个区、X个自治县,X个乡镇、X个街道办事处、X个村民委员会、X个社区居民委员会。全市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588个,个人调解室84个,人民调解员2087名,其中专职人民调解员626名。202x年上半年,全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排查发现矛盾纠纷3920件,调处各类矛盾纠纷8862件,调解成功8862件,比去年同期增长了15.7%,未发生因调解不利导致的民转刑、群体性上访等案件。人民调解组织已成为维护XX地区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对于推进法治建设,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特别是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信访+人民调解”,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202x年9月,市信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入驻市信访接待服务中心。调委会以“点”、“线”、“面”的形式把工作力量辐射到全市,专职人民调解员和律师做为调解工作的“点”,审核受理适用人民调解的信访案件;当事人所在辖区司法所做为调解工作的“线”,配合调委会开展工作;市县两级人民调解专家库做为调解工作的“面”,为调委会开展工作提供专业支撑。把情、理、法有机结合,共商共调,合力攻坚,让初信初访的访调对接工作达到“1+1》2”的成效。截止目前,调委会共受理适合人民调解的信访案件296件,其中已化解173件,正在处理123件,解答各类法律咨询500余件。省市领导多次到调委会调研,对调委会的工作创新给予充分肯定和好评。

(二)“司法+人民调解”,诉调工作初见成效。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司法局先后联合下发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关于协同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关于协同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流程》,健全市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联动联治诉源治理机制,延伸诉调对接,通过调动双方力量和资源,实现业务协同,信息共享,人民调解与人民审判互动,调解向前延伸,化解向后延伸。由人民法院征求诉讼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后进行人民调解,法官全程跟踪调解进程,必要时可采取点对点方式,根据案情由包片法官指导或共同参与调解,做到了解法结更是解心结,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目前,共对接案件62件,调解成功10件。

(三)“专业+律师调解”,强化诉源治理延伸调解工作触角。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印发了《创新开展律师参与诉前调解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诉前调解工作合作协议》,明确律师参与诉前调解工作目标和方式、工作机构和机制,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诉前调解工作程序、工作规则、工作保障等。制定了《市律师协会调解中心调解规则(试行)》、《市律师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管理制度(试行)》、《市执业律师参与人民调解(诉前调解)工作以案定补管理办法(试行)》、《市律师协会调解中心案件调解程序》。成立了市律师协会调解委员会,在市律师协会设立了律师调解中心,在X家律师事务所设立了律师调解室,选任X名资深律师为市律协调解委员会首批调解员。为充分调动律师化解纠纷解决社会矛盾的积极性主动性,参照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补贴标准为符合条件的律师调解提供经费保障。该项工作在全省走在前列,目前共受理符合条件的案件6件,调解成功3件,调解成功率50%。

(四)“村(社区)+组(网格)调解”,扎实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为了全力做好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切实提升群众幸福感、安全感和满意度,市在春节、五一、汛期、三中全会等重要特殊敏感时期,聚焦跟进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城市管理、农村基础设施、扶贫易地搬迁、农村土地流转等重点矛盾纠纷,依托村民组和社区网格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这些村民组长和网格员起到了知民心、解民困的作用,真正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米”。通过滚动排查,做到矛盾纠纷“早发现”、案情动态分析“早预防”、矛盾源头治理“早介入”。年初以来,村(社区)评理说事点共开展宣传教育2355次,提供公证指引98次,提供法律援助指引320次。

(五)强化平台建设夯实调解基础,大调解格局取得积极成效。市通过强化平台建设,夯实调解基础,建立制度机制,全面推进构建大调解格局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一是进一步完善四级矛盾纠纷化解体系建设,确保人员到位、场所到位,职能作用充分发挥,运用人民调解专家库、专业法律服务团队、远程视频调解系统等资源就地化解矛盾。二是积极鼓励和支持有丰富调解工作经验的司法所长建立个人调解工作室,目前全市建立个人调解室84个,达到乡镇街道全覆盖,特别是桓仁县已达到平均每个乡镇(街道)3个个人调解室。三是加强“四所一庭”联动,实现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力量整合、程序契合、工作融合,年初以来,各县区共组织召开“四所一庭”联席会议351次,联席化解矛盾纠纷487件。

(六)建立全域式人民调解新模式,人民调解先进典型层出不穷。202x年8月份,我市组织召开全市基层法治宣传教育及协同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现场会,实地观摩8个基层调解组织、7名人民调解工作先进典型在会上做了经验交流。“12.4”国家宪法宣传周期间,在XX日报6版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谱写XX为民解忧新乐章》为主题整版刊发了20名人民调解工作先进典型,这其中既有退休的老同志,又有乡镇(街道)书记,还有村(社区)工作者,也有法律工作者。他们牢记初心使命,践行为民宗旨,忠诚守职,知行合一,以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守护一方稳定为已任,以“枫桥经验”为指导思想,寓情于理、以理示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调解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对标对表找差距,以刀刃向内的精神自我检视。

按照全省司法行政服务高质量发展推动全面振兴新突破的工作要求,我市四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体系仍需进一步完善,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和制约基层调解工作的开展:一是存在政法专项编制没有向司法所一线倾斜的问题(有的县区司法局变成养老院、福利院),法律法学专业的工作人员比例较低。二是调解员队伍的总体素质偏低,年龄结构不够合理,文化程度参差不齐,调解缺乏科学方法,多数调解员法律政策和业务水平欠缺,调解方法主要还是凭经验和威信,停留在说教和情感影响上。

三、深刻剖析原因,找出差距、明确方向、制定措施、抓好落实。

下一步,我们要按照省司法厅的总体部署,不断夯实四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作用,巩固和规范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推动基层各类矛盾纠纷有效化解,不断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一)坚持抓党建,突出政治统领强化担当作为。党建引领人民调解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把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贯穿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全领域、全过程、全环节。坚持人民调解为人民,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有效机制,及时排除、预警、化解各类矛盾隐患和风险,保持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和谐。

(二)坚持高标准,提升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水平。依托星级司法所评定工作,全面加强司法所组织机构、干部队伍、业务能力、所务管理和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司法所工作水平、服务能力和窗口形象,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主阵地”和“桥头堡”的地位作用,顺应司法行政系统基层单位的实际需求,补齐配强基层司法所空缺人员,通过公务员招考等方式充实空编,加大法律法学专业的人员比例,把这个阵地配强建好用活。

(三)坚持防风险,实现主动防范有效管控。增强忧患意识和风险意识,做到居安思危,不让小风险演化为大风险,个别风险演化为综合风险,不发生因排查化解不及时而导致的个人极端案(事)件。重点做好特殊人群、重点人群的排查管控和常年积案累案难案的调处化解工作。对问题比较突出、可能引发个人极端案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组织力量,落实责任,全力化解。对于短期内难以化解且具有重大涉稳隐患的疑难纠纷以及依法不能调解或当事方执意不愿调解、调解不成功的矛盾纠纷,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实现有效管控。不留真空和死角。

(四)坚持创品牌,进一步加强个人调解室建设。在调解室的创建过程中,注重培养和树立调解工作品牌,努力打造一批“做得好、信得过、叫得响”的个人调解工作室,以典型引路,充分发挥个人调解室的职能作用,依法开展调解工作。加强对个人调解室的指导、管理和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表彰、奖励、补贴等激励机制和各项规章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以案定补”的方式,落实经费保障,为个人调解室有效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和提供支持。到202x年底,各县(区)乡镇(街道)典型人民调解员覆盖率要达到100%,切实提升基层化解矛盾纠纷水平。

(五)坚持强基础,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始终站稳人民调解为人民的根本立志,坚持“一切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1、切实把矛盾纠纷排查作为一项基础性、日常性工作,采取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日常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等方式,聚焦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的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人群、重点时段,开展有针对性的重点排查。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风险隐患,建立工作台账,分类梳理,采取相应的防范处置措施,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2、从评理说事队伍建设、创新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入手,全面推进“村(居)民评理说事点”提档升级。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推进个人调解工作室建设。3、积极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大力提升调解员专业化水平,注重选聘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医生、教师、专家学者等社会专业人士和退休法官、检察官、民警、司法行政干警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退休人员担任调解员。支持调解员参加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X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和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考试等,不断提升专业素养和技能。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以及其他调解进行业务指导。

(六)坚持大调解,构建各类调解协调联动新格局。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机制。加强“诉调”对接,人民法院要建立诉讼与非诉讼对接平台,依法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引导、调解和司法确认等工作,加强诉前引导,及时分流案件,先行人民调解。强化“警调”对接,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进一步提升工作质效。深化访调对接,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对接信访部门,指导人民调解组织承接信访部门转交的人民调解案件,依法及时调解,并反馈调解结果。探索“检调”对接,在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中引入调解。

(七)坚持拓领域,推动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化解。推动人民调解组织在婚姻家庭、医疗、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传统领域实现全覆盖。不断拓展人民调解工作在房地产、物业、金融、旅游、消费、生态环境等重点领域,以及网络购物、快递物流等新业态领域覆盖面,推动设立相关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不断推进前端化解。聚焦个人极端案件高发的家庭、邻里、婚恋等领域,落实常态化排查化解稳控。探索在监狱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推动商事调解多种解纷机制建设,推动在商会组织及知识产权重点区域、领域建立人民调解组织,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大投资、金融、证券期货、房地产、知识产权等领域调解服务力度。

(八)坚持高质量调解,发挥律师调解优势和加强律师调解经费保障并举。鼓励和支持律师调解组织向人民法院、信访部门等矛盾纠纷集中部门派驻律师,在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中担任调解员。探索实习律师到乡镇(街道)、评理说事点参与调解实践。充分发挥律师协会党组织、党员律师在调解工作中的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同时做好公益性律师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做好与人民调解补贴等现有政策的衔接,诉讼中经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减半收取诉讼费用。建立记录考核制度和工作激励机制。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参与调解情况作为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重要内容,纳入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年度考核。律师协会要根据律师调解服务的时长、数量、难度、效果等因素,建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从事调解工作记录制度,实行积分式跟踪评价。对表现突出的律师调解组织和律师调解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及时给予褒奖,并将有关工作情况作为先进工作者、优秀律师等各类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调动律师参与调解的积极性。

(九)坚持抓主体责任,切实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落实《X省行政调解规定》,完善行政调解行政调解范围、程序、效力、保障。加强公安、市场监管、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重点领域行政调解工作,加强行政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建立完善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调解前置机制,推动相关纠纷争议实质性化解,同时加强与行政诉讼对接,提升全链条化解质效。完善行政调解协议公证和司法确认机制,确保行政调解效力。全面加强对下级机关和相应行政机关工作指导,常态化开展典型案例发布和培训工作。

(十)坚持树榜样,加强社会面宣传报道。对在调解工作中的成功做法和取得成效、在工作中涌现的先进精品案例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宣传积极引导群众培养“知调解”、“信调解”、“遇纠纷找调解”的意识,提升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知率、满意率和参与率,让更多群众了解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更理性地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抓前端、治未病”的作用。通过对先进工作单位、个人的表彰奖励和对工作滞后单位、个人督促整改进行鼓励和鞭策。可以通过各层级媒体多层次、多角度、多形式宣传诉源治理理念、路径、方法,积极引导人民群众选择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基层社会治理取得更大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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