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规范委托代理行为,防范经营管理风险,依法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授权委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委托是指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工作需要,对以集团公司名义实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办理或签字的有关事项,授权委托有关人员代为办理的法律行为。
本办法所称授权委托书,是指由集团公司签发并加盖行政公章,授予被委托人以委托代理人身份,按照授权委托事项和权限行使委托代理权的法律文书。
第三条 办理授权委托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外签订合同、备忘录等文件;
(二)组织或参与谈判、招标投标等事项;
(三)申请行政许可事项;
(四)代理诉讼、仲裁、复议等事项;
(五)办理银行等金融机构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预留印鉴、资金结算等事项;
(六)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等事项;
(七)办理公司设立、变更、备案等工商登记事项;
(八)办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的权属登记、变更等事项;
(九)办理知识产权申请、变更、授权、许可、转让、归属等事项;
(十)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签署会议文件等事项;
(十一)与合同制人员办理劳动合同事项;
(十二)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存续、待遇等事项;
(十三)办理证照年检等事项;
(十四)办理公证、见证等事项。
第四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以下简称法律部)是集团公司授权委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公司授权委托审查、授权委托书审核和授权委托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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