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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与公安机关联动工作机制

  XX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与公安机关联动工作机制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促进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在共同惩治全区生态环境犯罪行为上形成合力,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原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等有关规定,近日,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和自治区公安厅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局联合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与公安机关联动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工作机制》)。

  《工作机制》是双方机构改革后首次联合出台的联动工作机制,认真总结了“十三五”以来双方开展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经验,对201x年原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和原自治区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环境监察执法司法联动座谈会暨“两法衔接”联席会议专题会议纪要》中形成的联席会议制度、执法联动制度、信息分享制度进行了再健全再完善。

  《工作机制》规定,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公安机关联动机制由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和自治区公安厅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局牵头负责,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邀请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参加。

  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结合执法实际与同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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