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202x年湘潭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奖补实施细则为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中央和省补助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绩效,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快速发展,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x)4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湘发改能源规〔202x)1052号)以及省工信厅等部门《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湘工信装备〔202x)60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补助对象本细则中所称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充电设施必须是湘潭市行政区域内安装的未获得过财政建设奖补的社会公共快速充电设施(单桩单枪的,每桩额定功率不小于60千瓦;单桩多枪、单堆多枪的,每枪平均功率不小于60千瓦),不含国省县乡道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国省县乡道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奖补办法由交通运输部门另行制定):2.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需完成准入资质备案和项目备案,且运营时长不少于3个月:3.所建充电设施均已综合验收合格并按要求接入湘潭市充电设施智能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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