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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湘西自治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合理经营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xx)3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州本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州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并用以直接获取经济收入,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第四条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目的是加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调整有效资产,重组低效资产,盘活闲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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