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xx)42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军区关于印发〈湖南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xx)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邵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凡军事实力不在邵阳市驻军的,以及军队系统在邵临时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在邵机构临时工作人员的家属,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是军队和地方的共同责任,是全社会的政治任务。
全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市、县市区分别成立由当地党委政府、军分区系统和驻军单位组成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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