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市级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资金使用方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规范和加强生态环境与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20xx年修订)>的通知》(娄政办发〔20xx)48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十项规定>的通知》及《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1x)34号、湘办发(201x)10号文件精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通知》(娄办发电〔201x)52号)等有关规定,参照《湖南省省级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资环〔202x)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级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我市生态环境与污染防治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提前谋划、突出奖补、问题导向、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除涉密项目外,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审核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结果全过程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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