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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学习心得体会交流发言(2篇)

第一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学习心得体会交流发言

同志们:

近日,国务院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自202x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规范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方面的一部专门行政法规,对于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国有企业廉洁从业具有重要意义。作为一名国企基层干部,通过认真学习《条例》,我有以下几方面心得体会:

一是《条例》的出台进一步健全了中国特色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制度。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我国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庞大、分布广泛,履行着经营管理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的重要职责。长期以来,管好用好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建立严惩失职渎职的约束机制,对于建设高素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提高国有企业运营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动国家经济发展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201x年8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首次将从事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工作的人员纳入纪律处分范围。201x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职务任期制、契约化管理、终身追究等制度。202x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的意见》,其中明确指出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建立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上述一系列党内法规的出台,为建立中国特色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制度奠定了重要制度基础。但是,由于缺乏专门行政法规,以往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往往按照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20xx年7月国务院公布的《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201x年3月国务院公布的《关于修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虽然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廉洁从业和违纪违法情形作出了相应规定,但未系统梳理各领域管理制度,不能为严肃处置违法违规行为提供更为有力的法律支撑。因此,制定专门行政法规,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明确规定,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202x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在深入分析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实行市场化的薪酬分配机制,激发国有企业活力”的工作目标。如今,中央又印发《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二是《条例》的出台有利于促进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遵纪守法。《条例》认真总结近年来国企改革发展和反腐败斗争、企业管理监督等方面的经验做法,系统梳理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廉洁从业、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绩效考核、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行为规范,明确了对企业管理人员失职失责行为的惩处措施,针对一些典型问题增加了相关规定。如第四条第一款明确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贿赂”等6项情形列为企业管理人员失职失责的行为,并对其进行了界定;第八条第一款明确提出对“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给予处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国有公司董事会、经理层成员实行年度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薪酬分配的重要依据之一,对经营业绩不佳的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等处罚。以上条款均体现《条例》注重将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到对企业管理人员的管理监督中,有利于推动相关部门和企业进一步提高对贯彻执行《条例》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依法依规管理企业的意识。同时,《条例》按照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设定了较为严格的问责条款,加大了对违法违规人员的处理力度,对于预防和减少企业内部相关职务犯罪案件发生、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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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学习会上的发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近日,国务院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x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实施,将大大强化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约束,有效促进相关人员依法履职、廉洁从业。下面,围绕深入学习贯彻《条例》,结合分管工作实际,我谈几点体会。

一、充分认识《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

一是坚持“两个一以贯之”,有利于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国有企业的“根”和“魂”。《条例》将近年来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职责规定、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事项清单等写入法规,进一步明确了党委(党组)、董事会、经理层等各治理主体权责边界,有利于构建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经营管理体系,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二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有利于构建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国有企业要以高质量党建引领保障高质量发展,必须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切实做到组织落实、干部到位、职责明确、监督严格。《条例》立足新时代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实践需要,将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和要求转化为法规制度,进一步厘清党委会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有利于推动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治理机制。

三是促进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守法守纪履职尽责,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近年来,国企领域腐败问题时有发生,严重损害国有资产安全和企业声誉。《条例》总结近年来国企违法违纪典型案例,针对性地提出禁止性行为规定,进一步划定权力边界、扎紧制度篱笆;将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纳入纪律处分范围,明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开除的处罚力度,严格规范追责程序,有助于推动管理人员依纪依法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二、准确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条例》共7章52条,自202x年9月1日起施行,为打造忠诚干净有担当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具有以下五个亮点:

一是在适用对象上。《条例》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明确规定《条例》所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的三类公职人员。《条例》适用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活动,覆盖各级各类国有企业。考虑到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

二是在处分类型和程序等方面。《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保持一致,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人员处分的种类和时间,如第七条将处分的种类具体规定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并在第八条规定了每项处分对应的时间,为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具体实施提供补充,确保法规之间的协调性和统一性。近年来,国有企业严肃查处一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靠企吃企”、设租寻租、“影子公司”、“影子股东”等问题。《条例》系统梳理总结近年来国企违法违纪典型案例,针对突出问题提出具体处理措施,进一步扎紧制度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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