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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全省健全完善党内巡视制度推进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巡视制度是党的上级组织通过派出机构或人员对下级组织及其成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落实政策等方面进行巡回监督检查的制度,在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历史时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巡视工作,把巡视作为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纳入全面从严治党总体部署。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我省巡视工作也取得了显著成效。通过巡视,发现了一批管党治党方面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了一批违纪违法案件,有力推动了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省健全完善党内巡视制度推进会,目的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巡视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总结经验,查找不足,进一步推进我省党内巡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清新时代党内巡视制度的重要意义

《巡视条例》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第一部关于党内监督的规则,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反腐败的鲜明立场和坚定决心,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高巡视工作制度化、科学化水平,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是党中央着眼“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立足党员干部队伍实际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巡视条例》以“严”为重要原则和根本保障,以“规”为监督尺度和衡量标准,使巡视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找准职责定位,把“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大多数”落到实处,唤醒党员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把严守纪律和规矩作为一种自觉行动,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更有力的基础支撑。

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力武器。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围绕“四个着力”,发挥了“尖兵”和“利剑”作用,成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抓手。《巡视条例》提出聚焦中心、拓展巡视范围和对象、深化巡视内容、创新组织制度和方式方法、明确纪律和责任,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提供了强大的制度武器,对于落实“两个责任”,保持政治定力,把握力度节奏,更好地发挥巡视的震慑、遏制和治本作用,具有强有力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巡视工作正确开展的重要保障。依规治党必然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巡视。《巡视条例》充分吸收两年多来巡视实践创造的新鲜经验和成功做法,全面考量巡视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巡视行为,严格按照纪律和法律的尺度开展巡视,自觉把巡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我们要按照中央精神,全面梳理现有巡视工作文件,做好废立改工作,形成既体现中央要求又具有广东特色的巡视制度体系,提升巡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确保巡视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有序发展。

二、正视问题,切实增强完善新时代党内巡视制度的紧迫感

(一)党内巡视制度的系统性建设不够

制度要想发挥应有的效能,必须构建系统完备的制度群,防止单一制度运行可能带来的弊端和风险。现阶段涉及巡视制度的党内法规主要有党章、准则、条例等,这些规章制度确定了党内巡视制度的基本架构,对促进巡视工作的规范化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目前党内巡视制度建设实践中依然面临着制度体系不够严密的问题。首先,相关配套制度供给相对不足。从应然层面讲,党内巡视制度应当具有严密性、协调性,这是提升党内巡视制度效能的关键所在。但当前党内巡视制度体系中仍存在着重视实体性制度建设而相对轻视程序性和保障性制度建设,与其他监督贯通融合乏力,巡视巡察上下联动机制建设相对滞后,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缺乏衔接,巡视成果的转化率不高等问题。其次,部分制度规定有待进一步细化。追求可操作性是党内巡视制度建设必须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制度规定原则化、宏观性的表述很容易给执行者和适用者留下自由裁量空间。比如,现行巡视条例规定纪检、组织部门负有反馈责任,但此后巡视机构能否对其办理情况进行再监督,有关单位怠于履行义务时如何问责等问题并未得到明确。最后,重巡视轻整改、“虎头蛇尾”现象较为突出。巡视工作的落脚点在于推动问题的解决。由于对整改情况的监督、评估和反馈等方面的程序机制较为欠缺,落实整改工作往往沦为被巡视对象“单线式”的书面汇报。尽管“回头看”工作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推动解决了轻整改问题,但会因其他巡视任务而无法专注于整改成效的检查,既增加了监督成本又加重了工作负担,难以从根本上保障巡视成果的转化。

(二)制度相关人的行为选择不够优化

制度从设计、运行到发展变迁的全过程离不开人的因素,相关人员对制度的认知与遵守直接影响着制度有效性的发挥。首先,就制度决策者而言,领导层的政治决心存在变动性的可能。比如,派出党组织是否充分授权巡视组并要求巡视组发现真问题,是否坚决地要求被巡视对象落实整改相关问题等。此外,在科层化的官僚体制中,政治决心也会随着组织链条的延长而出现“涟漪效应”,从而造成不同层级、不同地区和不同领域巡视工作的差异。其次,就制度执行者来讲,巡视干部存在着“代理风险”。巡视是一种委托监督,巡视干部以代理人的身份参与具体工作,能够掌握派出党组织无法获取的巡视信息,由此造成了两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再加上巡视干部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会因委托人对其行为保持‘理性无知’或不了解细节,而不受规则的恰当约束,产生败德行为”。最后,就制度适用者来看,部分被巡视对象缺乏自觉运用转化巡视成果的意识,选择性整改、闭门式整改、文字性整改、形式化整改等现象时有发生;部分党员群众受人情社会、关系文化和“明哲保身”心态等影响,不能够积极主动地参加巡视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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