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总结计划 > **市宗教印制品管理办法 >

**市宗教印制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宗教印制品的管理,维护宗教教职人员和信仰宗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宗教文化事业的发展,根据《XX市宗教事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宗教印制品,是指出版单位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以外的,记载或者阐述宗教经书、典籍、教义、教规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读物。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宗教印制品的印制、供应及其管理。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市宗教事务行政部门是本市宗教印制品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宗教事务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宗教印制品的管理。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工商、公安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宗教印制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印制者的条件)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经市宗教事务行政部门同意的其他宗教组织(以下统称宗教组织),可以印制宗教印制品。
个人和非宗教组织不得印制宗教印制品。
第六条 (承接印制单位的条件)
&……



预览阅读已结束,若您需要写相关文章,请扫码联系老师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