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出口加工区的管理,促进本市加工贸易和对外出口的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出口加工区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出口加工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XX设立,海关实行封闭管理的专门从事出口加工业务的特定经济区域(以下简称加工区)。
第三条(管理委员会)
各加工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接受加工区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的领导,并依照本办法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在加工区内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订发展规划和计划;
(二)负责投资项目、土地使用和建设工程管理;
(三)负责开发建设,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
(四)配合海关、检验检疫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通关活动实施监管;
(五)协调和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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