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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出口加工区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出口加工区的管理,促进本市加工贸易和对外出口的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出口加工区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出口加工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XX设立,海关实行封闭管理的专门从事出口加工业务的特定经济区域(以下简称加工区)。

  第三条(管理委员会)

  各加工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接受加工区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的领导,并依照本办法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在加工区内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订发展规划和计划;

  (二)负责投资项目、土地使用和建设工程管理;

  (三)负责开发建设,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

  (四)配合海关、检验检疫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通关活动实施监管;

  (五)协调和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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