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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生产警示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本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市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警示,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警示采取约见警示、新闻媒体曝光和网上公示三种形式。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执法监察。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约见警示:

  (一)因安全管理不力,导致发生死亡事故或者一年内重复发生同类重伤事故的;

  (二)重大危险源未辨识、登记,安全监控措施未落实,事故应急预案未制订的;

  (三)发生重大险肇事故的;

  (四)存在事故隐患不整改且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曝光或者网上公示:

  (一)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或者一年内重复发生同类死亡事故的;

  (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者逾期未改正,情节较为严重的;

  (四)拒绝、阻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阻挠、干涉事故调查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拒不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或者收到约见警示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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