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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立失业保障体系的政策及其评价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配合劳动制度的改革和企业破产法的实施,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初步建立了国有企业单位职工的待业(失业)保险制度。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对《暂行规定》进行了规定,将覆盖范围扩大到七种国有企业职工,改变了失业救济金的计算办法,增加了救济金的内容,将失业保险与再就业相结合。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失业保险条例》,把失业保险制度建设推进到了依法运行的新阶段。
国际经验表明,再好的政策措施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失业问题的发生。因此,必须建立与之配套的失业保障制度,以保证失业者的基本生活,使失业不至成为影响经济运行和社会稳定的一个因素。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失业保障制度也被称为被动的失业治理措施。中国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虽然在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20xx年底,全国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达10373万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为415万人,全年失业保险基金收入249亿元,支出200亿元,基金滚存结余304亿元(《20xx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快报数据》)。但是,由于中国失业保险尚不成熟,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与中国目前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不相适应,存在的许多矛盾和不足逐步暴露起来。
1.现行失业保险制度覆盖面小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制度仅覆盖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农村集体企业(包括乡镇企业)的工人和转移到城镇的农民工,没有被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即使在《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覆盖范围内,真正享受到失业保险待遇的也很有限。20xx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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