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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制度破解“外逃”魔咒 ——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预防和惩治贪官外逃机制

制度一:完善家庭财产申报制度
  现实困境:难“防微杜渐”
  20xx年10月,XX市XX区副区长XX和XX省X市鹿城区区委书记XXX先后在法国考察期间“失踪”,再度引发了国内民众对贪官外逃现象的强烈关注。滞留法国15天后,51岁的忻伟明经劝说已回国,而52岁的杨湘洪仍然称病滞留海外,不知所踪,有媒体披露“之前其女儿已定居法国”。
  国外经验:墨西哥的《财产申报法》规定,在政府机构工作的从科长到总统的各级官员都要定期主动地向监察部门进行家庭财产申报,对因工作性质而易产生腐败的海关、移民、税务、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等,也要进行登记。为进一步推动反腐败斗争,墨西哥于20xx年6月10日通过《信息公开法》,规定所有墨西哥公民有权监督国家公务员的收入状况,以杜绝腐败现象。墨西哥国家审计局为此在互联网上开通了专门的网站,供国家公务员公开自己的收入情况。新加坡、韩国、俄罗斯、尼日利亚等国也都不约而同地实施了财产申报制度。
  这一制度将家庭财产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具有后期纠偏、惩处的作用,能有效地、准确地惩治腐败。
  专家点评:无论是收护照还是加入国际公约,并不能从根本上遏制贪官外逃的势头。最重要的还是要先把住国内这道关口,即强化内部制度建设来遏制腐败。我认为,我国应确定合理的家庭财产申报的主体范围。财产申报制的主体应与“贪污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相适应,即包括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
  扩充申报登记的家庭财产种类范围。家庭财产申报的范围不仅应包括静态的财产,也应包括动态的收入及支出;不仅应申报有形的财产,也应申报无形的财产,还应申报有关财产的使用权;不仅应申报本人的财产,也应申报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的财产;不仅应申报债权,也应申报债务。
  我建议确立权威的负责登记家庭财产申报的机关。根据我国的政治体制和现实情况,由党的各级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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