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前村务公开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目前,我国在村务公开制度的规范方面,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各地出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对村务公开制度做了规定,但对具体“怎样公开”、如何保证公开的真实性以及没有按规定进行村务公开应承担什么责任,则缺乏明确规定和一定的规范性,同时,对公布时间也没有作出规定。法律法规不够具体,导致在现实运用中缺乏可操作性。如有的村年初工作年末公开;有的村在公开栏上换日期不换内容;有的村则以 “定期公开”为借口,对一些突发性、临时性的事务不及时公开,致使内容不完整。尽管一些群众对一些关键信息、热点和焦点问题提出意见,但是公示的内容仍是遮遮掩掩,避重就轻。
2.缺乏有效完善的村务公开监督机制。一个制度的良好运行,除了制度本身科学合理的设计和严格的执行外,还必须有完善的监督制度。在内部监督上,一些农村基层组织没有一套完善的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务公开监督组”为主体的监督制约机制,而即使建立了这一机制,由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缺乏相对独立的组织保证,基于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极易受其影响,有些甚至听命于村两委会主要领导特别是村党支部书记,很难发挥出应有的监督作用,因而有时也就形同虚设。
3.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2条虽明确指出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时,相关人员需要承担责任,却没有对相应责任进行具体规定,责任条款在实践中并不具有可操作性。再如《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xx]17号文件)对未依法进行村务公开行为所规定的处罚,也不过是党内纪律处分,非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责任。因此,由于一些与村务公开相关的制度没有配套完善,建立和落实上的缺位导致了考核与奖罚的不到位,影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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