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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劳动争议的诉请,谈用人单位的“维权”意识

  近期报上刊登了一起因员工要求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当单位重新办理参保手续后,职工又以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单位支付补偿金的争议。这不由使笔者想起我们xx也有比较典型的劳动争议与之异曲同工:

  女职工郑某与用人单位A公司签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到20xx年3月底。20xx年4月初,郑某提出因其家中有老人和孩子需要照顾要求辞职,人事部门要求其提交书面的辞职报告。于是郑某在人事部的辞职申请表上一一作了填写,交给人事、财务部结算后离职,4月底郑某离职。但不久郑某就将A公司告上仲裁庭,要求A公司支付她长期加班的加班工资若干,并且以单位长期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单位支付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人事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将郑某的辞职申请表拿出仔细一看,郑某在“离职原因”一栏中清楚地写着:“单位长期要求我无薪加班,又不向我支付加班工资。”单位于是大呼上当!

  这两起劳动争议都是懂得维权技巧的劳动者利用了用人单位对法律的无知或管理的疏忽,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在工作期间设下“圈套”等离职后找单位“秋后算账”,可谓吃透法律、用足政策了!其实,自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以来,由于新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则更为周全而严谨,即使劳动者不懂法也不会用法,法律也自会为其撑开“安全气囊”,使其置于法律的保护之下。因此,新法实施后与上述案件类似的情况屡见不鲜,有些原先从未出现过劳动争议的单位,一直认为自己的管理合理也合法,却在新法实施后被告上法庭,原因是有的劳动者提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或无效,有的认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的劳动合同显失公平等等,笔者在此不一一列举。从争议发生的情况来看,的确有单位故意违法的,但也有的用人单位并无过错。一般情况下,在劳动者离职时,用人单位或者HR们往往关注的是谁提出了解除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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