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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完善请假程序

  请假制度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存有瑕疵的请假管理制度不但有损于企业管理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也很有可能导致法律风险,且看以下2个真实的案例。

  案例一:操作工顾某这天早上突然家中有事,便口头向车间主管请了1天的事假并且得到了该主管的同意,本以为按照平时惯例就足够了,谁知下班前突然接到了单位人事部的电话,质问他为什么旷工。顾某对此结果感到很气愤,到单位大吵大闹,之后几天也未到岗工作,这时曾同意他请假的车间主管早已躲到一边不作声了。最后单位以连续旷工的理由与他解除了劳动关系。顾某对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不服,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开庭审理时,用人单位拿出了有顾某签收的企业规章制度,上面明确规定请假应事先书面提出并获得批准,而顾某拿不出曾向用人单位履行过请假手续的证据材料,结果因顾某请假的证据不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支持顾某的请求。

  案例二:冯某与某合资公司的劳动合同月底就要到期了,而公司考虑到目前的经营状况,明确告知冯某不会再与他续订劳动合同,并且将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000元。就在合同到期的前一天,冯某向公司主管出具了病情证明单,因病请假1周。人事部考虑到冯某依法享有疾病医疗期待遇,因此将双方劳动合同续延了1周。1周后,冯某又递交了病休3天的请假单,并得到了主管的签字同意。谁知2天后冯某就接到了该公司邮寄来的《劳动关系终止通知书》,称因为他原来续延一周的医疗期已满,因此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冯某就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庭审中查明,冯某确实已经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要求请假并且得到了主管批准,但是该主管这次却没有及时将冯某的请假单交予人事部,人事部在不知道冯某仍在医疗期内的情况下作出了劳动合同终止的决定。因为劳动法律法规对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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