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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加快构建全县粮食安全保障体系,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维护全县粮食安全责任,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粮食安全意识,明确工作责任
  (一)增强粮食安全意识。粮食安全是实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近年来,县委、县政府按照省、市的决策部署,积极履行粮食生产、流通和储备责任,粮食工作总体情况较好,但仍然存在粮食生产和流通基础薄弱、粮食生产效益低,粮食生产和流通呈现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加大、生产成本不断攀升等问题,保障粮食安全的任务十分艰巨。各县级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确保粮食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保障粮食安全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作为保障民生工作的基本任务,常抓不懈,毫不动摇。
  (二)落实部门工作职责。县级各相关部门要准确把握粮食安全新形势和新任务,细化落实各项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措施,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我县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安全。
  (三)明确县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县人民政府承担保障全县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粮食生产、流通各环节存在的问题,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全面负责全县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明确工作目标,分解职责任务。细化考核办法,确保责任落实,考核到位。
  二、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增加粮食总量
  (四)坚决守住耕地红线,确保粮食生产需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现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加强耕地质量建设,采取综合措施提高耕地基础地力,提升产出能力。规范耕地占补平衡,严格实行耕地“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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