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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法院“四种调解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xx法院努力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总结并推行了四种调解方法,取得了明显成效,他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法。尽管我国法律规定了调解、和解、协调的前提是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但有些案件因客观情况变化或法律滞后或法官在各个阶段、环节职能的局限性,无法做到查明全部事实、分清全部责任。针对这类案件,承办法官在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责任分清的前提下,将查明的事实、法律规定与法理、事理、情理相结合,积极地做当事人的疏导工作。

  二是冷处理法。对于有些矛盾尖锐、情绪激动、关系复杂的案件,该院采用冷处理的方法,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不急于立即着手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而是先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动态,并将这段期间作为双方矛盾的缓冲期,一旦找准调解的最佳时机和切入点,立即有针对性地做各方的工作,促成调解或原告撤诉。

  三是疏导法。对当事人要求不合理或期望值过高的案件,承办法官主动为其明理释法,帮助其分析自身存在的不利因素,促使其降低过高的诉讼期望值,缩小双方的意见差距,经过反复征求双当事人的意见,抓住适当时机为提出参考方案,促成调解。

  四是联动法。诉讼案件往往牵涉到法律之外多方面的因素,如果孤立地进行调解,效果未必理想,因此,该院注重同与当事人有关系的组织和个人加强联系,利用他们对当事人的影响,将亲属劝解、组织调解等方式与法院调解相结合,多方联手,共同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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