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低保工作的现实状况和发展建议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低保”)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在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要的物质援助的社会保障制度。低保制度的建立是为了有效的应对现实生活中的贫困问题。我国的低保制度包括三个方面的制度构成,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在这个制度体系下,三方面的工作均有民政部门领导实施。本文是对于湖北省低保制度实施的一个初步的研究。
一、 湖北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状况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状况
1996年3月,湖北省在武汉市开展城市低保工作试点,到1999年6月底,全省102个县(市区)全部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9年9月,国务院颁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后,全省民政系统先后三次集中时间和人员,组织实施了城市低保对象的摸底排查工作,并按照实际收入计算其家庭收入,到20xx年底基本完成了“应保尽保”工作目标。根据动态数据显示,截止20xx年底,全省共有城市低保对象142万人,比20xx年减少18万人;人均保障水平为77元/月,比20xx年初人均提高34元/月。基本实现了国家要求的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状况
农村低保制度于1992年首先在山西省左云县建立试点,1994年又在上海3个区建立试点,1996年民政部总结试点地区的经验,印发了《关于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制定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指导方案。 农村低保制度的保障对象主要是,在已经建立低保的地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保障标准考虑的因素包括:(1)维持基本生活的物质需要;(2)当地经济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3)当地物价水平;(4)农民自我保障能力。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地方财政和乡(镇……
预览阅读已结束,若您需要写相关文章,请扫码联系老师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