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述职报告 > 执行抵押房屋的实践问题之我见 >

执行抵押房屋的实践问题之我见

20xx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下称“《执行抵押房屋规定》”),该规定于20xx年12月21日起施行。依据《执行抵押房屋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要出台这一规定,这一规定与以往的规定有何不同之处?以下是笔者对有关问题的一些理解。
一、抵押房屋执行规定出台背景
20xx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下称“《查封规定》”)。《查封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从该条的规定上理解,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无论申请执行人是否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均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而依据《执行抵押房屋规定》,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如果申请执行人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则是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两相比较,我们可以说《执行抵押房屋规定》在执行居住房屋方面对一年前的《查封规定》作了较大的修改或者补充,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修改或者补充呢?
实际上,对于申请执行人享有抵押权的房屋能否被拍卖、变卖、抵债这一问题,在制定《查封规定》时就存在较大争议。“有人认为,对于申请执行人享有抵押权的房屋,即使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须居住的,也可以执行。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债权的发生已设定抵押为条件,被执行人也非常清楚不能清偿债务的后果,为了公平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对设定抵押的房屋可以执行。而且此事……



预览阅读已结束,若您需要写相关文章,请扫码联系老师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