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xx年4月1日起施行,针对指导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地审理民商案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我们都知道,证据问题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它与诉讼要解决的实体问题是紧密相关的,同时,证据问题又是民事诉讼中一个长期困扰的问题。以前的民事审判中,有关证据问题,基本上都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但《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有原则和笼统,在实际运用中不好操作。《规定》显然就也较明确、具体,其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颇值一议。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事实上《民事诉讼法》已有规定,该法第七十就规定了“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但这个规定是原则性规定,并未明确他们是否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出庭作证和可不出庭作证的情形,也未对出庭作证的费用负担等作规定,因而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对此都不好操作,而诉讼中实际上也就很少有证人出庭作证,基本上都是提供的证人证言。应当看到,证人出庭作证很有优点,我们经常从影视、剧本中可以看到国外的法院,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院审理案件时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询问的情形,可以说证人在这种当庭对质,既接受提供证人一方的询问,又接受对方的询问的情况下作出的证言真实性要高些,特别是在庄严的法庭上,证人平时说谎的心理必定也要受到压抑。作为我国现阶段,特别是在基层,人们法律意识还是比较淡薄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为了自身的利益,不惜说假话、作伪证,部分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为了迎合当事人和树立自己的声誉,在调查证人时不客观和真实地取证,对己方有利的则取;对己方不利的则舍,甚至公然作伪证,利用证人知识水平不高,不懂法律的情况下,在作调查笔录时玩弄语言文字或添油加醋,或删减证人的话,使得记录下来的内容表达的意思与证人要表达的真实意思有差别。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代理人调查同一证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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