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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药品监管责任体系”的调查与思考

根据省局关于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监管责任体系”调研的通知精神,组织相关人员对县级局监管责任进行了研究、梳理、讨论,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此次调研共摸清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职责共32项,其中日常监督类15项,行政处罚类1项,行政审批类7项,其他责任9项。行政处罚类涉及处罚条款143条,都是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1、县级局监管点多面广,执法人员相对不足。食品、药品、法律专业执法人员更少。执法人员年龄构成不合理,不利于基层日常监管,执法效率积极性都受影响。食品药品监管专业性很强,离开专业人员、专业技术很难管好。
  2、有些领域,有监管权,也很难管好。一是食品流通市场、尤其农贸市场的农产品农药残留、畜牧产品的兽药残留。产生问题是在上一个环节,不是在流通环节,即使在流通环节加强检验检测,也没有多大效果。因为农贸市场此类产品数量小,流转快,检验结果下来,此批产品已经销售完,不好追溯。上家供货方很有可能是商贩收购来的,责任无处落实,监管效果不大。此环节的抽检工作应该上移到种植、饲养环节,从源头监管。此类产品因药物残留出现严重责任事故也应该追溯上一环节的监管责任。二是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检测检查,检测投入人力物力,移交后效果几乎为零。出力不讨好。
  3、在某些区域,没有监管权,也存在承担监管责任。景区食品药品监管权在景区执法大队,但是法定职责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权责分离。尤其食品药品执法专业性很强,很容易出现监管不到位情况。
  4、存在移交通道不畅。涉嫌犯罪案件的移交环节,公安部门设置的移交条件远远高于食品正常执法、调查取证规定,存在移交困难。
  5、县级局执法还存在地方保护。地方政府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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