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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校结构化研讨:关于加强山区农村基层自治能力的思考

农村基层自治即村民自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道构成我国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基层政治制度。农村干部群众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形式,以求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目的,农村公共事务能否得到有效处理与解决,关乎到农村基层社会的正常运转和有效治理。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完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农村治理体系。农村基层自治工作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
  村民自治最开始是出现在1980年的广西省罗成、宜山两县。1981年起,村民自治组织改称村民委员会。1982年经《宪法》认可,得以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历经近40年的发展,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断发展、不断完善,呈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维护了基层社会的稳定,极大地促进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如马克思的历史发展观一样,新事物是不断变化发展的,村民自治在发展的过程中,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也暴露出了诸多问题。本文拟以XX省XX土家族自治县XX乡为例,探究新时期山区农村基层自治现状,并就如何实现基层自治效能最大化,提出些许拙见。
  一、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社会环境的变化,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已成为社会主义新中国的社会主要矛盾。农村基层自治为更好的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自然也面临着方方面面的挑战,迫切需要对自身功能进行重新定位。鉴于此,本文拟以山区农村村民自治组织为研究对象,探讨在“乡村振兴”的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基层自治组织的功能定位及其实现途径。
  二、农村基层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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