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调研文章——关于准确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思考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的运用是基础和关键,是防止党员干部滑向严重违法乱纪深渊的第一道防线。因此,在不放松后三种形态的同时,更须在第一种形态上谋思路、下功夫,求实效。
一、明确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意义和内容
祸患常起于毫末、积于忽微。无数案例表明,党员干部“破法”无不始于“破纪”。小病不治,大病难医。一段时间以来,由于从严治党没有落实不够到位,对个别干部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没有严格管理、严加约束,而是放任自流、养痈遗患,使得一些明明用第一种形态就能处理的问题,最后演变成第二、第三甚至第四种形态,把小问题拖成了大问题,干部个人。
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大形势下,当前,我们既要严肃惩治“极少数”,更要面向大多数党员干部,从第一道关口就把住,防止问题党员越走越远,切实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所以,在当前形势下,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关键在于用好第一种形态。否则,从严治党就是一句空话。
把第一种形态抓好,就是要挺纪在前、动辄则咎,以纪律为戒尺,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早教育、早警示、早纠正,防患于未然,管住“好同志”滑向“阶下囚”的中间地带,把问题消灭在初发之时,消除在萌芽状态,才能真正实现管住大多数的目的,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干部、挽救干部,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果抓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重点是全面,要义是预防,方式是批评教育。
二、基层税务部门落实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存在的问题
(一)主体不全面。以往实践和观念中,实施“第一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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