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后存在三方面问题需引起重视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决策部署,在202x年12月31日前,分批完成依法保留、适宜划转的非税收入项目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管工作。目前,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除社会保险费外,主要有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两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除此之外,每个省份还可以自选1-2项非税收入项目划转到税务部门,如XX省将公共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和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及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经营权转让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以下简称“XX两项”)。此次职能划转后,由于要求在征管模式及相关政策上保持“原状态”不变,且非税收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加之受“重税轻费”等传统观念影响,非税收入面临的问题相对突出,加强非税收入征管已成当务之急。
一是非税收入立法层次不高,执法刚性不强,在执行中导致严肃性及规范性不足。目前,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以及《残疾人就业条例》,是相关非税收入最高层级依据,但仅属行政法规;《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x]33号),则属于部门规章,而其他一些非税收入征收依据,基本上是省部级颁布的规范性文件。非税收入立法层次不高,执法刚性不强,在执行过程中往往导致严肃性及规范性不足、力度不够,一旦遇到拒缴、逃避、故意拖欠不缴等情况,缺乏相应的强制性执法依据。以残保金为例,根据现行规定,税务部门仅对已催报但未申报的缴费义务人,移交财政部门处理,拒不缴纳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整个流程环节多、效率低,法律依据不够充分,执法主体也欠明确。同时,非税收入缺少类似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较规范、统一的征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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