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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格式条款监管对策研究

格式条款通常是指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有利有弊,有利体现在可以节约费用,节省时间,改进管理,促进合理经营。其弊端在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一方在拟订合同条款时,经常利用其垄断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不利于消费者的格式条款。因格式条款适用范围广、涉及消费者众多,如何完善法律制度强化格式条款监管,维护公平、公正、合理的消费合同关系已经日益成为市场监管部门合同监管能力的考验。
  一、格式条款使用的现状
  一是格式合同式样五花八门。格式合同的式样多种多样、五花八门,就标题而言,有合同、协议、条款、公约等形式,也有以单方面的通知、声明、店堂告示、须知等形式出现的格式合同。条款设置的内容千奇百怪,责、权、义不均衡,约定条款不明显。尤其突出的是货物托运单位使用的《托运单》或者《货运单》底部边上的注意事项或须知,极易让约定合同的当事人疏忽大意,蒙受经济损失。
  二是格式合同使用范围广、频率高。格式合同使用的范围主要有: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装修服务;家用轿车;维修服务、家用电器、手机、汽车、手表等;还有邮政、电信;金融、保险;交通运输、旅游、旅馆住宿等,涉及的行业包括农业、工业、商业、服务业及其他公用企业等。
  三是格式合同在国家重点行业中也存在不少问题。目前,使用格式合同较为规范的行业有建安业和金融业,特别是金融行业,由于国家监管到位,其合同条款较为规范。但是服务业、其他重要公用企业存在的问题较多,制定了部分不平等条款,对消费者权益存在严重损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格式条款时有出现。
  四是格式合同责任、权利、义务不平等。制作方的权利处于主动地位,签约对方的权益保护条款不明、不细,处于被动地位。从格式合同的条款看,制作方的利益条款多,涉及面广,占整个条款内容的80%左右。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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