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林政案件办理看森林公安执法保障制度的缺失
森林公安是国家林业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兼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专门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在森林公安众多的职能之中,其中一项重要职能就是作为林业行政执法部门,承担着查处林业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各类林业行政案件。从目前的《森林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来看,森林公安在办理林政案件过程中会遇到以下执法保障的困惑。
一、对涉案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单一
在办理林政案件中,按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只有登记保全一种,对涉案的财物不能够象办理公安行政案件一样,不但可以使用登记保全,还可以使用扣押、冻结等,虽然20xx年版《森林公安执法细则》中包含了扣押,但是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在实践中根本无法使用。
对于一件普通的林政案件,扣押与登记保全所产生的社会效应和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扣押是带有强制性的,而且需要具体的执行;而登记保全后的物品还是由当事人保管,在盗伐、非法运输木材、野生动物等案件中涉案的财物最终是需要被没收的,前期涉案物品由当事人保管所产生的行政强制效果较弱,难以对下一阶段的处罚起到保障作用。另外,两种强制措施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是不一样的,在相对应的涉案物品被相关人员非法隐藏、转移等之后,如果是被扣押的财物,就可以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而隐藏、转移被登记保全的物品,则不能按照此条进行处罚。
《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因此,建议上级立法部门应该对森林公安行政执法中在使用强制措施方面做出具体实用的规定,切实保障森林公安对林政案件的有效执法。
二、在非法运输类案件中上路检查权不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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