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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委组织部关于各选举单位党员代表会议代表产生办法

一、各选举单位党员代表会议代表的确定。
党章第12条规定:“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党章对党代表会议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未作具体规定。参照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做法,结合我区实际,代表会议的代表主要由三个方面的人员组成:(1)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2)除党委班子外其他党员领导干部、群众团体党员主要负责人,下属党组织书记;(3)各条战线的优秀党员代表。前面两个方面的人员可不经选举,由党的委员会确定为党代表会议代表即可。各条战线上的优秀党员代表,名额由召开代表会议的党的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通常为党代表会议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并分配给所属党组织,采取召开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或党员大会等方式选举产生。在优秀党员代表中,少数民族党员、妇女党员要有适当的比例(一般不少于当地少数民族党员、妇女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重,分配代表名额时应充分考虑这个问题)。
二、各选举单位代表名额的确定。
一般来说,代表会议的代表名额要少于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各单位代表名额的确定可参照乡镇党代会代表名额的确定原则即:代表名额以40名为基数,再按每50名党员增加1名代表计算。党员数比较多、经济比较发达、所辖村特别多的单位,可适当调整。各单位可参照此要求确定代表会议代表名额,并及时与区委组织部沟通。
三、推选各条战线优秀党员代表的办法。
将代表名额分配到党支部,采取党员大会的形式选举产生;选举单位代表会议各条战线优秀党员代表的推选,要与区党代表推选工作同步进行,代表名单须在会议召开前经党委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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