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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精细服务”试点带动税收执法服务监管全面提升的思考

  税收执法服务监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行政职权和法律规定,对本机关、下级机关及其公务员是否合理合法地行使行政职权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督察、纠偏的活动。202x年9月,作为全国“精细服务”改革两个试点单位之一,xx省税务局在全国率先开展“精细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到202x年底,全省实现“线下服务无死角、线上服务不打烊、定制服务广覆盖”,建成功能强大、体验良好的智慧服务新格局,如何在“精细服务”改革试点背景下,全面提升执法服务监管能力,亟需我们进一步关注解决。

  一、税务执法监管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执法监管弱化。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最近的一次修订还要追溯到2015年,但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却显得越来越乏力,尤其在“精细服务”试点背景下,给执法监管带来了极大的困扰。一是执法监管程序不明确。程序正义是税收法治最为重要的形式要件,《税收征管法》对核定征收、纳税评估、日常检查、稽查初核、税务行政处罚等执法权运行既没有设置清晰的执法程序和文书规范,更没有对它们的执法主体、范围、条件作出具体的约束,也让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存在了一定的随意性。二是执法监管标准不明确。法律制度不健全导致执法的标准本身不够明确,20xx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其中在第二十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后,应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但在管理办法中并没有明确审核的完成时限。再如,风险管理工作中如何识别风险、如何应对风险缺乏统一的标准,后续监管也就缺乏依据。三是地方干预使监管失灵。目前不当干预税务执法的现象依然存在,现行的机制体制规定,税务部门受上级税务部门和本地地方政府双重领导。但某些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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