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律师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充分发挥律师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和积极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和省高院、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调解工作的部署,结合XX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XXXXXXX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目标,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律师调解制度,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要求
1、律师调解是指律师、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调解中心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
2、律师调解可以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但省高院、省司法厅文件明确的下列情形除外:(1)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2)可能涉嫌虚假诉讼或者刑事犯罪的;(3)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4)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5)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调解的;(6)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案件;(7)其他不适宜律师调解的。
3、律师调解案件来源于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或相关行政机关移送、当事人申请。
4、律师调解期限为30日,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期限届满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的,终止调解;调解期间进行鉴定、评估、审计的,不计入调解期限。
5、开展律师调解工作必须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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