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河长巡河工作,落实河长职责,及时处置巡河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防范水污染事件的发生,推动河长制从“有名”到“有实”,根据安徽省河长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长巡河工作的指导意见》及《xx市河长巡河工作方案(试行)》(x河长办〔201x〕xx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巡河目的
坚持问题导向,以各级河长巡河为抓手,促进全县河长工作落实,实现河湖有效管理保护。
二、巡河责任
(一)各级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推行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辖区内河长巡河的组织领导、决策部署、考核监督,解决巡河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副总河长协助总河长统筹协调河长巡河的落实,负责督导下级河长履行巡河职责,督查巡河工作成效。
(二)本行政区域内最高层级的河长是该河湖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河湖管理保护负总责,分级分段河长对河库在本辖区内的管理保护负直接责任。
三、巡河准备
县级河长巡河由河长协助单位组织、协调和承办。乡级、村级河长巡河自行组织。各级河长及协助单位、河长办应及时、准确掌握河库相关信息,有针对性的开展巡河,保证巡河成效。
四、巡河频次
县县河长巡河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乡级河长巡河每月不少于一次,村级河长巡河每周不少于一次。对问题较多的河湖,应加大巡查频次。本条要求巡河频次为各级河长本人巡河。
五、巡河范围
有堤防的河道,巡河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区域;无堤防的河道,巡河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外陆域50米范围内的区域及其它可能发生水环境违法行为或水污染事件的重点周边区域。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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