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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建绿色矿区的指导意见

为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思想,深入贯彻原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x〕4号),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引领和带动企业转型升级,内涵提升企业发展质量和经济效益,推动绿色矿区建设,现制定《关于创建绿色矿区的指导意见》。
  矿井单位按照以下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开展工作;热电单位创建“安全生产有序、能源资源节约、循环经济成链、绿色生态和谐、稳定持续高效”的绿色电厂,其他单位创建绿色厂区,具体按照《集团公司绿色生态企业标准化建设考核办法》要求开展工作。
  一、重要意义
  (一)矿产资源支持政策方面:优先安排绿色矿山协议出让深部矿业权。
  (二)建设用地支持政策方面:一是绿色矿山建设所需项目用地优先保障。二是减轻用地成本。对于绿色矿山采矿用地,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或先租后让;可以实行弹性出让,并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三是支持绿色矿山企业及时复垦盘活存量工矿用地,并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在符合规划和生态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将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增加的耕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四是对绿色矿山依法开采造成土地损毁且不可恢复的,可以据实核减耕地保有量。
  (三)财政税收支持政策方面:优先支持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符合条件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依法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信贷金融支持政策方面:加大对绿色信贷的支持力度。
  二、总体目标
  (一)建立绿色矿山建设新体系。坚持绿色转型与管理改革相互促进,研究建立绿色矿山建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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