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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层派出所户籍管理工作的调研报告

  20xx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代替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自那时起,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和未满16周岁的公民,都可以自愿申领居民身份证。基层派出所作为户籍管理的一线公安部门,直接与人民群众接触,如何在户籍特别是身份证管理过程中做到“警务更公开、办事更高效、服务更便民”,决定性了整体形象和服务水平。本文围绕基层派出所身份证件管理工作实际,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形成如下调研报告。

  一、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现状

  居民身份证是记载公民个人基本信息的证件,是我国公民生活工作所需的重要证件。事实上,以往居民身份证记录的基本信息都未能完全实现确定公民唯一性的功能,导致在实际中伪造、冒用身份证件的情况屡见不鲜。针对此情况,20xx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居民身份证法,自此居民身份证实现了个人指纹录入。

  二、居民身份证管理的突出问题

  结合基层派出所开展工作实际,当前在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三个突出问题。

  (一)群众办证需求与国家法律规定及相关政策有冲突。一是年龄变更有需求。《保险法》已经确定把居民身份证号做为社会保障号,《居民身份证法》又规定身份证号是终身不变的号码,因此,公民的年龄也就不允许随便更正。然而,现实公民需更正年龄的情况仍然不少。二是老人补登补录没有依据。现行户籍管理规定:14岁以上且无《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申报户口登记属补登、补录户口,需要提交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医院或个体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证明、村(居)委会证明。然而少数60岁以上的老人根本就没有《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也很难找到当时的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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