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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心得

【引言】:

  赡养纠纷是我院案件中比较常见的常规案件。但是随着人们对精神生活的追求的提高和对老年人生活关注的增多,对于老年人给予更多的精神关怀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需要。本案中并没有复杂的法律关系,但是审判人员本着亲民、爱民之心,判决对老人进行精神赡养,体现了人文精神,是一次有益的尝试。

  【基本案情】:

  张老太现年九十,育有二子二女。因其子女年事均高,无法照顾自己,自愿进入敬老院生活,但为抚养费的负担与子女产生矛盾,故诉之法院。

法官曾于受案后详细了解当事人的家庭情况,并多次前往敬老院调查了解:原告共有二女二子,被告为分别其长女,次女,长子,次子,四被告均已成年结婚,且家庭状况良好。原告年迈体衰,生活不能自理,以前曾住在子女家中,但因子女年岁亦大,故老人自愿到燕山老年公寓生活,托老费每月700元。长女与次女对此并无异议,但长子与次子对此持反对意见。

  【审理结果】:

房山区法院最后的判决结果为,四个子女平摊每月700元的托老费;自二OO三年十一月起,每人每月探望原告张老太一次。

  【法官心得】:

  本案其实并无很大的法律争点,从当事人的个人情况而言,对于支付赡养费也没有困难。矛盾的产生主要在于对老人是否应该送敬老院养四子女意见不统一。两个儿子认为有儿却送敬老院是对自己的侮辱,也令自己无法在外人面前抬头。他们认为按照习惯,母亲应该由四个儿女轮流抚养。但老人本人表示,愿意去敬老院养老。最后,我们依据老人本人的意愿做出判决。

  判决最后提出的精神赡养,笔者认为这是一种法律人性化的体现。所谓“精神赡养”,是指在家庭生活中,赡养人对被赡养人在感情、心理等方面给予关心和帮助,使被赡养人从家庭中得到更多的温暖,享受家庭特有的天伦之乐。其内容主要有: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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