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实施方案
因我局现任中层干部任职期限已满,为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需对中层干部进行重新选拔任用,根据《县委组织部关于印发<XX县机关事业单位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试行)>的通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经党组研究,决定开展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现就具体方案制定如下:
一、选任职位
民政局办公室主任1名;
民政局救济救灾股长1名。
二、选拔任用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任人唯贤原则;
3.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4.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5.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6.民主集中制原则;
7.依法办事原则。
三、资格条件
参加选拔任用的人员,应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一)必须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任职年龄45岁以下(含)。
(三)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应具有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其中民政工作经历一年以上)。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在同一中层岗位连续任职满6年以上的,不能竞聘该职位。
(七)受党纪政纪处分(影响)期间、正在受司法机关立案侦察或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审查的,不得参加竞聘。
(八)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九)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四、选拔范围
全局符合条件的在编在岗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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