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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行业协会立法的几点思考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增强,加上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行业协会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另一方面,自改革开放以来,各种行业协会或准行业协会大量涌现,其活动范围日益广泛,其影响也日渐扩大,但由于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或法规)来调整它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虽然已有许多地方性法规,但它们形式多样,效力层次多样,且极不统一,在行业协会与政府的关系处理上依然更多的强调了行业协会对政府的辅助作用,职能规定上参差不齐。因此,其发展受到限制,其活动难以规范,甚至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由于政策的灵活性和不稳定性,同其他市场主体一样,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最终依赖于法律制度的保障。随着行业协会实践的发展,近年来,对行业协会的立法呼声日益增高,实践准备和理论准备也已趋向成熟,因此,我国统一的专门的行业协会立法也必将提上议事日程。本文拟从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的角度,对完善我国行业协会立法作一些探讨。
  一、我国行业协会的现状及问题
  (一)行业协会的概念及特征
  行业协会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称谓,不同的学者对之的定义也不相同,本文采用一般看法:行业协会是单一行业的竞争者为保护和增进共同利益依法自愿组织起来的非营利性经济类社会团体。其主要特征是:行业性,即以同行业企业或企业家为主体组成;自愿性,即:行业协会的建立、运作和发展体现成员自愿;非营利性,即:行业协会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将利润分配;非政府性,即:行业协会不是政府机关及其附属物,也不采用政府行政式的管理与运作机制,行业协会独立于政府和其他组织,其合法活动不受非法干涉;互益性,即:行业协会不像企业那样谋取自身利益,也不是为整个社会谋福利的社会公益组织,而是为特定群体的共同利益服务的团体组织。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行业协会的本质属性是社会团体,这是本文探讨行业协会立法的立足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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