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无氧铜厂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引发的思考
指导各地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抓好以村民委员会为重点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全面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是民政部门担负的一项重要职责。多年来,各级民政部门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严格执法,精心指导,有效地保证了村民自治工作的健康发展,为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民政部门如何进一步提高指导村民自治工作的水平和效能?笔者结合工作实践的感受体会,感到应注意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协调工作关系要善于通盘谋划,防止和克服重“内”轻“外”的倾向。村民自治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扩大基层民主,推进村民自治,是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责任。民政部门作为负责村民自治日常工作的职能部门,一项重要职责是给党委和政府当好参谋助手,协调好上下左右各方面关系,形成推动村民自治工作的整体合力。从实际情况来看,各级民政部门在争取党委、政府对村民自治工作的宏观领导方面都比较重视,但在一些具体工作的协调上不同程度地存有重“内”轻“外”现象,就是注重了系统内部的上下沟通和行动,忽视了与有关部门的横向联系和配合。如在受理群众对违法问题的举报、申诉方面,对一些超出民政部门职权范围和自身无法独立查处的问题,不善于协调和配合乡镇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部门处理,而往往包办代替,虽然尽心费力,但有时难以使问题得到圆满解决,导致重复上访、多头上访、越级上访。再如到基层进行工作调研和督查时,习惯于在系统内部下达指令、调兵遣将,不善于协调人大、组织等部门一道行动,结果只能在有限的圈子里活动,难以多角度、多层次了解面上情况。事实上,由于种种原因,民政部门在指导村民自治工作中也有局限性,在某些方面靠单枪匹马去抓往往力不从心。拿村委会换届选举和村务公开来说,随着村“两委”成员交叉任职比例的大幅提高和党支部在村民自治活动中核心领导地位的加强,如果离开了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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