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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的管理,提高业务承办银行的公积金业务服务水平、工作效率,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及原则
  (一)考核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经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商业银行。
  (二)考核原则。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考核结果与委托业务手续费支付和银行存款量相结合的原则。
  二、考核机构
  成立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中心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归集部、贷款部负责人及各县区管理部主任为成员,各业务承办银行相关负责人参与。
  三、银行管理
  (一)业务承办银行应指定分管行长、专门部门和部门负责人负责住房公积金业务,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报市公积金中心备案。业务承办银行应确定公积金专项工作协调员、单据传递员、网络和接口开发联系人,加强与市公积金中心信息联系,保证银行网络通信稳定,确保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数据信息安全。
  (二)业务承办银行应结合本考核办法,制定针对公积金经办人员办理公积金业务的考核及奖惩制度,并报市公积金中心备案。
  (三)业务承办银行经办人员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资格。
  1、使用或与其他人串通使用虚假(伪造)材料、信息,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经调查属实的;
  2、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方面问题被投诉或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3、业务承办银行经办人员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受到2次以上投诉,经中心核实为银行经办人员原因所致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市公积金中心可向业务承办银行书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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