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纪委关于进一步明确征求干部党风廉政情况意见回复工作有关事项的意见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廉政鉴定工作质量,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征求干部党风廉政情况意见回复工作有关事项的意见》(X纪办发〔201X〕XX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廉政意见回复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X纪办发〔201X〕XX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廉政鉴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负责、严肃审慎,严格程序的原则。
二、鉴定范围及权限
廉政鉴定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进行。县纪委干部管理监督室负责统一接收有关单位征求廉政意见的函件,范围包括:市纪委有关职能室来函征求干部廉政意见,县委组织部来函征求拟提拔、重用干部、市和县两委委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廉政意见;县委统战部征求民主党派、无党派、工商联候选人等方面廉政意见;县有关单位来函征求中央和国家机关、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表彰候选人或候选单位廉政意见;有关部门来函征求管理权限范围内干部廉政意见,由县纪委提供廉政鉴定结论。
一般干部(科级以下)、村居干部和社会人员的廉政鉴定,原则上由廉政鉴定对象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党组织)或派驻纪检监察组提供廉政鉴定结论,派驻纪检监察组出具的廉政鉴定须报经委分管领导审批。
三、鉴定内容和时效
(一)遵守纪律法规情况。重点是有无违反党纪,是否尚在处分执行期,是否涉及重要信访举报等情况。
(二)廉洁自律情况。被鉴定对象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各项规定情况,以及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三)廉政鉴定的有效期限为半年。对于廉政鉴定后半年内没有被提拔任用或表彰的,或廉政鉴定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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