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会经费代收工作情况
(一)税务部门职责。按照《xx省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税务代收管理办法》(x会〔202x〕25号)文件要求,税务部门的职责主要有四项:一是配合工会做好代收费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二是做好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收缴、划转、信息传递工作。三是建立健全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代收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与地方总工会的工作联系和协调;四是负责与国库部门对账工作。
(二)代收范围。xx省行政区域内在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三)缴费比例。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拨工会经费,其中60%拨缴给本单位工会,40%缴纳给上级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xx省总工会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比例执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自上级工会批准筹建工会的次月起,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全额拨缴建会筹备金,待上级工会批准成立工会组织后,次月起不再上缴建会筹备金,改为按规定比例上缴工会经费。
(四)返还政策。按照《中华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的通知》(厅字〔202x〕47号)规定:实施全年上缴工会经费低于1万元(不含)的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政策,支持政策暂定实施期限2年,自202x年1月1日起至202x年12月31日止。按照《关于实施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的补充通知》(工财〔202x〕22号)规定:综合考虑工会经费来源、用途及工会组织作用发挥等特殊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由财政保障基本支出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小额缴费工会组织不适用全额返还支持政策。
二、当前代收工作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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