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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提升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分设效能的意见

  为认真落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监审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职能分离、部门分设规定,建立相互调、相互制约工作机制,做强监督检查、做精审查调查,进一步提升监审分设效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厘清职责分工,加强衔接配合
  (一)明确工作职责和职能分工。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制定完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以案促改工作标准。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联系相关部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对涉嫌轻微违纪违法、一般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进行处置;要制定监督职责清单,重点围绕政治监督、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开展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初核和立案审查调查。党风政风监督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监督检查部门开展专项监督、作风监督。干部监督部门同时履行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职责。
  (二)规范线索管理和处置规范线索移交管理。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进行集中管理、统筹调度,审核办理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部门之间的问题线索移交;监督检查部门在线索处置过程中,发现适用第三、第四种形态的,应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议,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研判是否进行重新分流;审查调查过程中,发现其他问题线索,应按照规定程序及时移交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筹问题线索处置,对于适用第一、第二种形态处置的问题线索,一般由监督检查部门进行处置;适用第三、第四种形态处置的问题线索,一般由审查调查部门进行处置。对于问题线索具有延续性、特殊性,由监督检查部门核查更为适宜的,经纪委监委主要领导批准,可由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办理。
  (三)加强工作配合和衔接
  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审查调查部门开展初核工作时,监督检查部门应提供部门政治生态及日常监督发现问题等情况;审查调查部门在案件查结后,应及时向监督检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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