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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有优惠,权利不打折——工商局关爱民生演讲稿

各位消费者朋友:
  在生活中我们都会经常碰到“限期特卖”、“买一赠一”、“打折返券”等各式各样的促销手段,您是否为此心动过、购买过?您享受物美价廉喜悦的同时,有没有为优惠商品、打折商品、赠品的质量苦恼过?
  我们曾接到过这样一个消费申诉:一位消费者在商场看到“限期特卖折上折,买空调赠手机”的广告,经不住赠品的诱惑,毫不犹豫的以八折的价格买了一台空调,也如愿获赠了一部新手机。喜悦之情,可想而知。可接下来的事情却是不那么高兴,不到一周的时间,空调、手机都出现了质量问题,这位消费者联系商场要求换新机,工作人员看了一眼小票以后,斩钉截铁的说:“您看小票上写着‘打折商品概不退换’、‘赠品不三包’”。他疑惑了,这新空调价格是打折了,可也没说质量也跟着打折呀,手机是赠品,可赠品也是商品,其价格是加在了所购买的正价商品上的,怎么就不三包了呢。眼见没买几天的空调、手机无法正常使用,哪里还能高兴的起来?无奈之下,来到XX工商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寻求帮助,在工作人员耐心的协调处理下,商场同意为他更换了新机,烦心事儿也得以圆满解决,但是心里总不是那么畅快。
  生活中,我们每位朋友大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商家往往在销售小票上特意注明“限期特卖,概不退换”、“赠品概不退换”、“打折商品,概不退换”等字样,一旦所购商品或是赠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持购物小票要求商家退换时,商家会以购物小票上有注明为由拒绝退换或者维修,不少消费者只能吃“哑巴亏”。那么打折商品、赠品等到底是否应该享受“三包”服务呢?商家在销售小票上的“注明”是否有法律效力呢?遇有这样的事情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在这里,我非常确切的告诉您,您购买打折商品、赠品享受“三包”的权利不会打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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