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市级有关部门:
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衔接工作机制,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化省、市关于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法治政府要求,不断提升制度环境软实力要求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巩固我市首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工作成效,加强本市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之间的衔接,主动接受司法监督,现就我市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衔接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的和意义
市、区(县)两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政府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要以问题为导向,积极正确履行司法监督与行政监督职责、建立衔接紧密、运转顺畅、良性互动的规范性文件审查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监督力度,形成司法监督与行政监督的合力,着力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实施方面遇到的突出问题,全面推动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的提升,促进依法行政,推动严格司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
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衔接工作机制适用于下列工作:
(一)市、区(县)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审查工作。
(二)市、区(县)两级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涉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工作;
(三)市、区(县)两级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非诉执行监督和行政公益诉讼活动中,涉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工作。
三、衔接机制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意见征询机制。
1.市、区(县)两级人民法院受理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审查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诉讼、非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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