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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激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通知》(中组发〔20xx〕xx号)、中共xx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集体经济的意见》(xx发〔20xx〕xx号)和中共xx市委《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集体经济的实施意见》(xx发〔20xx〕xx号)精神,按照市委关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的部署要求,为充分调动全市农村基层干部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村级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主要包括:
  (一)经营收入。村集体进行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农产品销售收入、生产生活物资销售收入、租赁收入、服务收入、劳务收入等;由政府投资或社会帮扶形成的农村饮水、垃圾处理、文化娱乐、光伏发电等公益性项目以及冷库、仓库、厂房、蔬菜大棚、养殖小区、农田水利等归村集体所有的生产性设施,村集体进行经营或租赁获得的收入;对路旁、渠道、沟旁等闲散地块进行清理整理,种植经济苗木或作物等的收入;村集体房屋的出租收入。
  (二)发包及上交收入。农户和承包单位因承包村集体耕地、林地、果园、鱼塘等上交的承包金及村办企业等经济组织上交的利润。
  (三)投资收益。村集体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四)其他收入。村集体除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和补助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利息收入、依法依规罚款收入、固定资产及产品物资盘盈收入等。
  (五)村级集体经营性收入不含补助收入,即不含村集体及其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财政、有关部门及其他的补助资金,包括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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