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笔者接触到一些纳税人反映的情况,对税务部门所核定的税款难以接受,且由此产生了一些矛盾,使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关系变得紧张。税款核定已成为当前税收工作中的一个焦点,也成为税收工作中的一个难点。如何做好税款核定工作,是税务部门必须急切解决的问题。
一、税款核定中应把握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只有上述情况出现时,税务机关才能采取税款核定的办法,核定其应纳税额。其他任何情况都不能采取核定的办法征收税款。
二、税款核定中应采用程序。(一)纳税人申请核定纳税定额,纳税人开业或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向主管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定额申请表或年(季)度营业额申报表。税务人员必须指导纳税人正确填写此表,纳税人必须如实填写。如实、客观地填写此表对于正确核定税款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对融洽征纳双方的关系具有积极的作用。(二)主管地税务机关选择典型户进行调查,逐户填写生产经营情况调查表;再选择不同的类型户进行调查,以便掌握各种类型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并填制月份营业情况典型调查表,为正确核定纳税定额提供第一手的资料。在调查中应如实取得有关资料,各项数据必须真实可靠,选择典型户必须具有代表性。(三)将典型户调查情况登记在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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