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政府,县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深入推动新时代文明实践和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树立文明节俭办丧新风。根据《XX省殡葬管理条例》、《XX市殡葬管理办法》(X政令第XXX号)、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意见》(X委发〔XX〕XXX号)、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移风易俗改革攻坚年行动方案〉的通知》(X委办〔XX〕XX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县部分区域内实行丧事集中办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
部分区域推行丧事集中办理时间XX年X月X日零时零分开始。
二、实施范围
(一)全域实施丧事集中办理区域:XX镇、XX镇、XX镇、XX镇。
(二)部分实施丧事集中办理区域。XX镇、XX镇、XX镇、XX镇部分村(社区)实施丧事集中办理。以下涉及村(社区)以XX年XX月村社规模优化调整后名称为准,具体如下:(略)
上述范围内的所有丧事活动统一集中到县殡仪馆丧事集中守灵中心办理,人员死亡后遗体必须在24小时内送至县殡仪馆存放,丧事殡期原则不超过3天,即从死亡之时起72小时,特殊情况需延长天数经县殡仪馆同意后报死亡地乡镇审批。丧事集中办理实施后,除火化后骨灰直接从殡仪馆送入坟墓安葬行为外,禁止在丧事集中办理范围内举办其他任何形式的丧事活动。鼓励丧事集中办理范围以外的丧户按照规定在县殡仪馆守灵治丧,丧事优惠政策待遇参照丧事集中办理区执行。有条件的乡镇、村居可根据实际,建设或设置殡仪服务中心(站),引导群众丧事集中办理。
三、有关要求
在县殡仪馆丧事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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